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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场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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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场所管理
企业标准 接待场所管理
  QG/XX12015002-2004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 (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外接待场所管理区域的界定、职责和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对外接待业务,下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接待场所管理》3 职责 3.1 股份公司秘书室(以下简称“秘书室”)是股份公司接待场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界定接待场所管理区域的归属,并指导、检查、监督接待场所管理情况。3.2 武装保卫部负责接待场所的交通安全、治安保卫和消防工作。3.3 各部门负责所管区域内接待场所的日常管理。
  4 界定 4.1办公大楼各会议室、酒吧和文化广场归属集团公司办公室管理。4.2 参观走廊归属生产部管理。4.3 厂区绿化、露天场所、办公大楼电梯归属行政事务部管理。4.4 三楼礼堂归属工会管理。
  2004-10-18制订
  2004-10-204.5 参观沿线经过的场所由所辖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区域按安全、卫生包干区域管理。
  5 规定 5.1 管理责任部门应经常检查所管辖接待场所内供水、供电、照明、空调、电梯、指示牌、灯箱、喷水池、音像、台凳柜等设施的完好状况,确保其使用正常。5.2 秘书室指导、检查、督促接待场所管理责任部门对所管设施的定置和定位标识严格执行“定责任人、定地段、定巡检频率、定验收标准、定检查人”。5.3 各部门应做好接待场所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设备、工具、指示牌定置工作,严格执行“定责任人、定地段、定清洁频率、定验收标准、定检查人”。5.4 接待部门凭经批准的《接待报告单》,到各有关部门联系使用接待场所事宜。5.5 接待部门应督促来访人员自觉遵守《接待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场所清洁卫生,爱护场所设施。5.6 接待结束后,接待部门应清整杂物,复原场内设施;通知接待场所管理责任部门做好切电查火、锁门关窗;并办理场所交还工作。5.7 接待场所原则上不外借;如确需要,须上报股份公司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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