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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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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思考
党的十七大着眼于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提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新举措。落实这一要求,需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主要内容:
  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结合当前实际,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从党情国情实际出发,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并重,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重点围绕保证党代表顺利履行职责、更好发挥作用进行制度设计。
  首先应当确定的是党代表的职责。这是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基础性环节,也是制定规则时需要深入研究的实体性规范。党代表以“代表”身份从事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是特定职务所具有的权力和责任,不同于党代表以自然人或普通党员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因此,党代表被赋予的应该是“权力”和“责任”而不是“权利”和“义务”,需要由授权性规范来界定。概括地说,党代表的职责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党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的职责,通常表现为以代表大会的形式行使的职权,包括:听取并审议同级党委、纪委的报告;选举同级党委和纪委;讨论党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还有修改党的章程的职权。一类是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职责,主要包括:参与同级党委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对同级党委、纪委及其成员的工作实行监督;对同级党委所辖区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并反馈选举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其监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同级党委的决议、决定等。
  围绕保证党代表职责的顺利履行,需要形成一套程序严密、权责分明、内容完整、具有纪律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范。这些程序性规范,既可以集中体现于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部规章之中,也可以先把比较成熟的内容体现于普遍性规章而将一些具体细则留给低一层级的下位规章。从以往的经验看,应尽可能在一部规章中集中完成比较完整的程序设计,而不宜留下过多程序空白,否则,就会导致实体性规范明确具体而程序性规范过于原则抽象,不便于操作,最终无法保证实体性规范的落实;或者实体性规范相对集中而程序性规范相对分散,以规则落实规则,层层制定细则,搞繁琐哲学,最终同样影响实体性规范的落实。当前,应着力制定一部在全党具有普遍适用性、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都比较明确具体而又简便易行的规章。
  二、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主要形式:
  围绕实体性规范的落实,设计程序性规范时应考虑以下一些内容。
  1、调研、视察。同级党委每年应确定一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课题,根据党代表的特点和熟悉的领域,组织他们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同级党委每年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党代表对重要工作、重要项目、重点工程等进行视察,充分发挥视察对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和推进重要工作的督促检查作用。调研、视察对象和内容一经同级党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提案、质询、询问。对群众关注或反映强烈的问题,经一定数量党代表联名,可以向同级党委以及辖区内的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提案、质询、询问。提案、质询、询问所涉及的部门或个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答复或回复党代表提案、质询、询问所涉事项,做到件件有着落、条条有回音。党代表在收到反馈后应适时向有关群众报告。
  3、听证、征求意见、列席会议。同级党委出台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在酝酿、论证和讨论决定的过程中,应适时召开有党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座谈会,必要时应邀请部分党代表列席党委全委会会议,充分听取和征求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尽可能多地邀请来自基层、生产一线,与人民群众有直接联系的党代表参加听证、征求意见、列席会议。为防止听证、征求意见、列席会议走过场,有关部门应在决策完成后及时向党代表反馈吸收意见和建议的具体情况,以事后监督促使做出的决策符合实际、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通过决策的民主化实现决策的科学化。
  4、评议、测评。评议和测评的对象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每年应组织一次党代表对同级党委、纪委及其成员的评议和测评,以此作为进一步改进工作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对下一级地方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察时,应吸收党代表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经一定数量党代表联名,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党的工作部门可以进行评议,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如实、负责地向党代表汇报情况,并根据评议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事后适时向党代表通报整改结果。
  5、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同级党委应通过会议、简报、工作通讯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党代表通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精神,及时通报同级党委关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确保党代表知情渠道始终畅通。另一方面,党代表应通过来信、来电、来人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同级党委、纪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部门负责人反映所掌握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情况、重要线索。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条件,确保重要情况、重要线索能够及时、顺利、安全地反映上来。
  
  6、联系党员、群众并接受监督。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在选举产生党代表的选区,党代表联系一定数量的党员和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走访,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上报相关部门,并适时向党员、群众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办理结果。在联系党员、群众的过程中,党代表有责任宣传党的代表大会精神,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同级党委做出的重大决议、决定精神。为方便联系,应通过媒体、网站、公告栏等形式公布党代表的基本情况和联络方式。同时,党代表每年应向所联系的党员、群众进行一次述职,报告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主动听取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7、活动保障。由于所有党代表都是兼职,为确保党代表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应当在经费、时间、后勤方面提供可靠保障。党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应由同级政府财政专项列支,上一年度结余转入下一财政年度的专项预算。党代表开展活动所需交通、食宿等服务,由专门机构统一安排。党代表按规定开展活动,所在单位必须无条件支持配合,履行职责所占用的时间应视为原岗位劳动时间并获得相应报酬。强调这一点,对于保障来自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党代表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8、学习培训学习。采取集中培训学习与在职学习相结合、召开调研成果交流会、工作经验交流会、现场参观等多种方式提高党代表素质。集中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应侧重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党的十七大精神;党的民主理论、民主制度,特别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基本知识;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规章;调研、视察的基本知识;党委内部的议事规则等。通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党代表议事能力,增强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9、言论豁免和人身安全。为保证党代表有效履行职责,可以借鉴关于人大代表的相关规定。党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和其他公开场合为履行职责所发表的任何言论都不受追究。纪委、司法机关因党代表违纪违法需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必须报经同级党委全委会批准。做出这样的规定,对于激发党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防止打击报复,很有必要。
  10、身份专任。刚刚完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选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优化党代表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形成了一支由政治素质高、群众基础好、议事能力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实绩突出的优秀党员组成的党代表队伍。为保证各级党代表今后能够集中精力履行好职责,应结合各级人大、政协换届,统筹安排,尽量减少党代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交叉任职,除部分领导干部非交叉任职不可外,原则上应实行党代表专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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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作机构。为了有效组织党代表履行职责,需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联络、协调党代表活动,做好党代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党代表的学习培训学习;收集、综合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办党代表工作通讯刊物;组织党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接转党代表的提案、质询、询问等事项;协调与党代表所在单位的关系;安排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等等。鉴于党代表活动的政治性、政策性、综合性很强,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领域、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为便于开展工作,可考虑将工作机构设在党委办公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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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纪律责任。任何授权性规范都需要禁止性规范和责任性规范做后盾。党内规章的强制后盾是党的纪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所涉及的纪律责任主体,包括党代表、同级党委和纪委、党委工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党代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党代表履行职责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等。纪律责任条款,既可以集中设置,也可以分散设置;既可以两者兼而有之,也可以将更为严重的责任处置授让给其他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
  三、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措施: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在总结多年试点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举措,对党内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这次大会提出的推进创业创新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党代会代表的作用,全面实施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1、切实加强领导,着力推进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工作创新发展。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一方面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巩固党的建设制度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另一方面,要对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工作深入研究,提出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党委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整合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宣传,营造推进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2、提高代表素质,着力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实施党代表任期制,首先应着力提高代表素质和能力。一方面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代表选举方式,通过党组织推荐、党员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代表候选人,提高党代表的公认度。建议推行党代表直接选举,改进代表候选人见面和介绍的方式,采取代表候选人回答选举人提问,实行代表履职承诺制等,增加代表选举的选择性和群众基础。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代表培训学习,提高代表素质。各级党委应当立足于提高代表的主体意识和主体素质,丰富代表培训学习内容,改进代表培训学习方式,加大对代表科学发展观和党内民主理论的教育培训学习,注重在代表工作实践中提高代表素质。通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党代表议事能力,增强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健全制度体系,着力发挥党代表作用。实行代表期制,关键要在规范代表开展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上下功夫。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代表开展工作的制度体系。实现代表活动的经常化、规范化,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代表开展工作的制度。在总结已有做法和经验基础上,重点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代表调查研究、联系党员群众、提案和提议、民主恳谈、党代表论坛、列席党内会议和代表评议活动等制度,充分发挥代表在参与党的工作和促进党的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加强代表团建设,发挥代表团在组织代表开展工作中的作用。党代表大会代表团是代表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基本组织形式。代表团应当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代表团的组织体系,使代表大会、代表团、代表小组有序运行、互为补充。应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代表团学习、会议和活动等制度,推进代表团规范化建设。代表团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不断丰富代表团活动的内容与形式,提高活动质量,发挥代表在推进创业创新中的作用。
  4、坚持务求实际的效果,着力拓展代表参与渠道。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继续发展党内民主,进一步激发党的活力的要求,应着力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党务公开,制定相关文件,明确党务公开的范围和责任主体。落实和完善党内重要情况向代表通报和重大问题决策征求代表意见等制度,以便使代表更好地参与党内事务的管理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拓宽代表参与党内监督的渠道。要在强化代表对党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监督的同时,进一步拓展代表参与党内监督的范围和途径,探索建立代表询问、质询和参与干部工作等制度,增强代表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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